關 鍵 詞: |
海上運送;毀損滅失;貨櫃運送;保管義務;損害賠償;貨物交付 |
中文摘要: |
按海上之貨櫃運送,於貨物尚未完成交付,而在運送人保管期間,無論為自己保管或由第三人保管,倘有發生毀損或滅失之情事,運送人之責任仍有海商法之適用,此為最高法院判決之意旨所採。海上運送人,負有交付貨物與受貨人之義務,其運送責任之終了,為其運送物交付完成之時,縱貨物在海上運送過程中,未發生滅失、毀損情形,但於到達交付地點後,向未完成交付者,運送人難謂已無保管運送物之義務,設未盡必要之注意,致發生滅失損毀,即非無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言。因此,運送人將貨物卸入第三人之倉庫寄存,倉庫失火,第三人如有過失,而運送人就第三人之行為又有指示上之過失時,則運送人亦難謂無庸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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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定有期限保證契約之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而延期清償之保證債務,能否主張免責? 二、貨載卸離船舶後,尚未交貨,運送人對貨物仍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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