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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信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萬國法律
出版日期: 1985.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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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原有財產特有財產保全債權代位權異議之訴停止執行
中文摘要: 按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如非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則雖登記為妻名義,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仍為夫所有,因妻負債而成立執行名義,被妻之債權人聲請查封該不動產,其夫自得提起異議之訴。而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因此,夫之房子雖登記為其妻名義,但如夫未與其妻約定夫妻財產制,該不動產又非其妻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則雖經妻之債權人查封,夫如前開所述仍得提起異議之訴,如夫不提起,即屬怠於行使其權利,夫之債權人,依前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自得代夫提起異議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提供擔保,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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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國法律,法律信箱,萬國法律,第 20 期,26 頁,1985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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