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股東會決議如何撤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伯軒
出版日期: 1985.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20 期/29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753
關 鍵 詞: 企業所有企業經營撤銷權股東會決議異議意思表示機關
中文摘要: 公司法鑒於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分離之性質,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之召集及決議,均設有一定之程序及方法,並於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別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以防止不肖股東藉不合法召集決議之股東會決議,侵害合法股東之權益。前開規定之股東須於股東會決議時暨起訴時均具備股東身分,,或於起訴時已繼受取得決議時具有股東身分,並取得撤銷訴權股東之股份,蓋本撤銷權係為保護股東利益而設,如於決議時具有股東身分,但至起訴時業已喪失股東資格者,因期已無保護之必要,自不得行使撤銷權。且須以公司為被告,蓋股東會決議係股東會所為,故應以股東所形成之公司為撤銷訴權行使的對象,亦即以公司為被告,原則上並以代表公司之董事應訴,當事人始為適格。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伯軒,股東會決議如何撤銷,萬國法律,第 20 期,29 頁,1985年04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