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認領;監護人;親權;共同生活基準;共同行使親權;子女 |
| 中文摘要: |
非婚生子女經父認領後,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此時生父、母間雖無婚姻關係之存在,但生父、生母與子女間於法律上均有父母子女關係,如此,子女監護人歸誰,即生問題,若父母同居則共同行使親權,事實上不生困難,但若未同居,則父母勢必難以共同行使親權。民法第一○五一條及第一○五五條對離婚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有規定,但對於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則未有規定,因此實務上關於前述問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亦未見統一,呈眾說紛云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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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之提起 貳、最高法院對見解 一、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 二、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判決 參、分析檢討 一、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而意思不一致時之解決方法 (一)由父決定型 (二)法院決定型 (三)不置規定型 二、民法第一○八九條之規定,不能做為決定子女監護人之法律依據 三、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 (一)外國之法例 (二)我國之學說 1.共同行使親權說 2.共同生活基準說 3.類推離婚規定說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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