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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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1987.11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特刊號/165-17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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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關 鍵 詞: 認領監護人親權共同生活基準共同行使親權子女
中文摘要: 非婚生子女經父認領後,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此時生父、母間雖無婚姻關係之存在,但生父、生母與子女間於法律上均有父母子女關係,如此,子女監護人歸誰,即生問題,若父母同居則共同行使親權,事實上不生困難,但若未同居,則父母勢必難以共同行使親權。民法第一○五一條及第一○五五條對離婚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有規定,但對於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則未有規定,因此實務上關於前述問題,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亦未見統一,呈眾說紛云局面。
目  次: 壹、問題之提起
貳、最高法院對見解
一、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三號判決
二、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二四四號判決
參、分析檢討
一、父母共同行使親權而意思不一致時之解決方法
(一)由父決定型
(二)法院決定型
(三)不置規定型
二、民法第一○八九條之規定,不能做為決定子女監護人之法律依據
三、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
(一)外國之法例
(二)我國之學說
      1.共同行使親權說
      2.共同生活基準說
      3.類推離婚規定說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認領後子女監護人之決定,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特刊號,165-178頁,1987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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