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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An Introduction to U.S Product Liability Law(Part I)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Paul M. HaydenRobin J. Winkler
出版日期: 1985.02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9 期/31-3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972
關 鍵 詞: 產品責任商品瑕疵侵權行為名義賠償懲罰性賠償精神痛苦
中文摘要: 因產品而受有損害之人如果能證明下列各款要件,即有可能有權從產品供應商一方獲得賠償:(一)產品供應商有意致使消費者受有損害或產品供應商明知該產品有可能損害消費者(故意侵權);(二)產品供應商應該知道該產品合理可能導致消費者受損害(過失侵權);(三)產品供應商違反了一項有關在貨物銷售契約中自己對產品明示或依法默示的保證(違反保證);或(四)在法律允許的傷害賠償下,即使受害者不能表明產品供應商所犯之任何過失(絕對賠償責任)。產品問題可能是一把螺絲刀,壓縮空氣制動系統,噴射飛機,或是其它任何東西在市面上看得到的東西。損害可能是暫時的身體傷害,或失去肢體,死亡,精神痛苦,或財產損失。賠償的數額可能是一美元的名義賠償或賠償數百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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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M. Hayden、Robin J. Winkler,An Introduction to U.S Product Liability Law(Part I),萬國法律,第 19 期,31-33 頁,1985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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