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假買賣;通謀虛偽;交易安全;信賴登記;所有權人;法律效果 |
| 中文摘要: |
所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因表示人與相對人皆知其表示非真意,而故意互相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故毋需保護相對人的利益,而規定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亦即不待任何人之主張,該表示自始不發任何法律上的效果,此為原則性之規定。倘若,涉及第三人之場合則又不同,如第三人信賴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效成立,而與之為交易行為,基於保護交易安全之原則,特別規定該無效的法律效果不得對抗該第三人,亦即第三人固得主張該通謀虛偽意思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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