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認領;數罪併罪;監護人;認領請求權;抗辯權;償債能力 |
| 中文摘要: |
非婚生子女只要經生父認領,並且辦妥認領手續,即能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及權利,且若能證明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則視為已經認領,亦即視為婚生子女,就無須再經生父認領,如有必要,亦可隨時對生父提起確認身分之訴。因此,只要能提出生母在受胎期間確實與其生父同居之事實,自得提起請求生父認領之訴,惟此請求,只有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並在該子女出生後五年內行使之,若未行使該請求權則自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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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認領 二、數罪併罰 三、未定期間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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