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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法律名詞例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慧玲
出版日期: 1984.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4 期/18-19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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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認領數罪併罪監護人認領請求權抗辯權償債能力
中文摘要: 非婚生子女只要經生父認領,並且辦妥認領手續,即能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及權利,且若能證明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則視為已經認領,亦即視為婚生子女,就無須再經生父認領,如有必要,亦可隨時對生父提起確認身分之訴。因此,只要能提出生母在受胎期間確實與其生父同居之事實,自得提起請求生父認領之訴,惟此請求,只有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提起,並在該子女出生後五年內行使之,若未行使該請求權則自行消滅。

目  次: 一、認領
二、數罪併罰
三、未定期間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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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慧玲,法律名詞例釋,萬國法律,第14期,18-19頁,1984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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