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債權人;破產;債務人;破產法;破產管理人;破產財團 |
| 中文摘要: |
破產乃債務人經濟上發生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乃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債務人之所有財產,依法定之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以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之程序,聲請宣告破產,須有幾個條件,一、須有破產之原因,二、須有多數債權人存在,三、須有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若債務人依法院審理結果,查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則依破產程序進行之可言,除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有其他財產,足敷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債務人即為「無產可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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