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受益人;特定關係;人壽保險;保險契約;要保人;保險法 |
| 中文摘要: |
依保險法規定,人險保險契約,應載明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鐹確定受益人之方法。受益人經指定後,除要保人依保險法規定已聲明放棄處分權,並經通知保險人外,要保人仍得以契約或遺囑分其在保險契約之利益,又指定受益人後,其保險金依法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是以被保險人之債權人不得就此保險金予以扣押、查封。關於受益人之指定,經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指定須具一定關係之人者,該一定關係究應以訂約時抑或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本文則認宜以保險金給付時,具指定關係之人為有權受領賠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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