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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依特定關係定受益人者,該特定關係應以何時為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寶容
出版日期: 1987.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32 期/2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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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受益人特定關係人壽保險保險契約要保人保險法
中文摘要: 依保險法規定,人險保險契約,應載明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鐹確定受益人之方法。受益人經指定後,除要保人依保險法規定已聲明放棄處分權,並經通知保險人外,要保人仍得以契約或遺囑分其在保險契約之利益,又指定受益人後,其保險金依法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是以被保險人之債權人不得就此保險金予以扣押、查封。關於受益人之指定,經要保人於保險契約指定須具一定關係之人者,該一定關係究應以訂約時抑或保險事故發生時為準?本文則認宜以保險金給付時,具指定關係之人為有權受領賠償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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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寶容,依特定關係定受益人者,該特定關係應以何時為準,萬國法律,第32期,22頁,1987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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