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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法律地位與管制角色/通傳會的定位與組織調整之檢討
編著譯者:
劉孔中
出版日期:
2010.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1 卷 第 1 期
/61-69 頁
頁 數:
16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1546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孔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組織
;
產業輔導
;
政策規劃執行
;
獨立機關
;
行政裁罰
中文摘要:
通傳會在近十年來組織之變革,可謂落後,在通傳會的第一屆即受到行政院的種種政策限制及預算;第二屆通傳會在人事的任命上則是一波三折,且仍然無法與行政院合諧共處,通傳會之定位與組織實謂不調整,本文建議應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中央行政機關行政院應以決策及執行特別需要之專業化、去政治化並顧及社會價值之公共事物,在政策規劃執行上提供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公共事物,給予通傳會一定的業務執行彈性,將各自之職權範圍定位清楚。
目 次:
一、前言
二、通傳會定位與組織有調整之必要
(一)第一屆通傳會與行政院激烈衝撞
(二)第二屆通傳會風波不斷
(三)沒有協助推動資訊通訊產業之認知與準備
三、通傳會組織調整之建議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沒有特別規定「獨立機關」的必要
(二)以「行政委員會」取代「獨立機關」
(三)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改由行政院長任命
(四)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沒有任期保障
(五)具有政黨政治下的正當性
(六)不應排除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有給職人員擔任委員之資格
(七)應該兼理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
(八)通傳會可以設置資訊通信產業發展處
(九)將通傳會改制為首長制部級組織?
四、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5 條 (94.06.10 版)
訴願法 第 58 條 (89.06.14 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21 條 (93.05.19 版)
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 1、3、16 條 (93.01.0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613 號
釋字第 645 號
釋字第 678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642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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