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論理法則;覆審制;上訴二審;辯護人;闡明權;判決不服;經驗法則;證據證明力 |
| 中文摘要: |
基於辯護人應盡其忠實辯護及執行職務之義務,則第一審辯護人為刑事被告之利益提起第二審之上訴,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要屬當然。倘若被告在第一審有選任或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則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如未據其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者,被告自得請求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原審辯護人亦有代作之義務,庶符辯護人係為維護被告正當之權益而存在,以落實被告有效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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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導論 貳、先前見解 參、最新見解 肆、分析評論 一、二審仍為覆審制 二、受律師協助上訴之權利 (一)理論基礎 (二)新理論之創設 (三)辯護人若未盡其義務? (四)闡明權或義務?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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