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上訴二審鴻溝之填補-評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354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兆鵬
出版日期: 2010.02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2 期/42-54 頁
頁  數: 11 (授權者自訂售價) 點閱次數: 2863
下載點數: 110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王兆鵬
關 鍵 詞: 論理法則覆審制上訴二審辯護人闡明權判決不服經驗法則證據證明力
中文摘要: 基於辯護人應盡其忠實辯護及執行職務之義務,則第一審辯護人為刑事被告之利益提起第二審之上訴,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要屬當然。倘若被告在第一審有選任或經法院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則被告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之第二審上訴,如未據其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者,被告自得請求原審辯護人代作上訴理由書,原審辯護人亦有代作之義務,庶符辯護人係為維護被告正當之權益而存在,以落實被告有效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
目  次: 壹、導論
貳、先前見解
參、最新見解
肆、分析評論
一、二審仍為覆審制
二、受律師協助上訴之權利
(一)理論基礎
(二)新理論之創設
(三)辯護人若未盡其義務?
(四)闡明權或義務?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王兆鵬,上訴二審鴻溝之填補-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354號判決,法令月刊,第61卷第2期,42-54頁,2010年02月。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