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法定證據主義的幽靈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1 卷 第 3 期
/4-17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958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租稅法律主義
;
國會保留
;
證據方法
;
舉證責任
;
自由心證
中文摘要:
稅捐機關對於人民稅捐義務之核定以及漏稅之處罰,除了以文義作為唯一的依據,也常常忽略當事人的主觀構成要件以及立法目的,在證據法則上,也常常以法定證據作為唯一證據。行政法院對於龐大稅務案件的判決,亦常因為專業財稅方面知識或法學方法論上的不足,而易受到稅務機關錯誤習慣操作的影響。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各審判決意旨
一、第一次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2 年度訴字第 4958 號判決
二、第二次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314 號判決
三、第三次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度訴更一字第 122 號判決
四、本案的爭點-法定證據主義的容許性
參、判決評釋
一、從法律保留到租稅法律主義的內涵
二、租稅法律主義的擴大-包括稅捐稽徵程序
三、證據方法與舉證責任分配事項是否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事項?
(一)證據之功能
(二)證據方法與舉證責任分配法則應屬法律保留
(三)證據證明力的制度演進
四、自由心證主義理論的建構
(一)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
(二)合乎論理法則
(三)合乎經驗法則
(四)說理義務
五、小結-原判決違反自由心證主義
肆、從自由心證理論談法定證據的價值-兼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9 條 (36.01.01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355、357 條 (98.07.0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8-4 條 (98.07.08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1-1、48-3 條 (99.01.06 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7、53-1 條 (97.03.10 版)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89.06.0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17 號
釋字第 367 號
釋字第 369 號
釋字第 385 號
釋字第 413 號
釋字第 420 號
釋字第 496 號
釋字第 566 號
釋字第 607 號
釋字第 615 號
釋字第 622 號
釋字第 635 號
釋字第 640 號
最高行政法院 71 年度判字第 922 號
相關函釋:
(85)台財稅字第 851926021 號
台財稅字第 861895076 號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