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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強制執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雍制
出版日期: 2010.03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1 卷 第 3 期/101-120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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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雍制
關 鍵 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強制執行法定財產制
中文摘要: 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始發生,所以本文將先簡單介紹法定財產制的內容及其消滅原因,再介紹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內容,最後則說明債權人如何依民法第 1011 條及第 1030 之 1 等相關規定,執行債務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目  次: 壹、前言
貳、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剩餘財產分配權立法理由及歷次修法
(二)剩餘財產的範圍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強制執行
一、概論
(一)法定財產制消滅前的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執行?
(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數額尚不確定,可否執行?
(三)91 年 6 月 28 日至 96 年 5 月 24 日間發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 96 年 5 月 25 日以後,債權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四)拋棄繼承或限定責任對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
(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預先拋棄?可否預先免除其配偶的將来債務?
二、強制執行的方法
(一)債權人有執行名義
(二)債權人無執行名義
(三)公法金錢債權與私法金錢債權在執行方法上的差異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張雍制,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強制執行,法令月刊,第61卷第3期,101-120頁,2010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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