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強制執行;法定財產制 |
| 中文摘要: |
由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始發生,所以本文將先簡單介紹法定財產制的內容及其消滅原因,再介紹剩餘財產請求權的內容,最後則說明債權人如何依民法第 1011 條及第 1030 之 1 等相關規定,執行債務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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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法定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法定財產制 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剩餘財產分配權立法理由及歷次修法 (二)剩餘財產的範圍 參、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強制執行 一、概論 (一)法定財產制消滅前的將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執行? (二)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數額尚不確定,可否執行? (三)91 年 6 月 28 日至 96 年 5 月 24 日間發生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 96 年 5 月 25 日以後,債權人可否聲請強制執行? (四)拋棄繼承或限定責任對執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影響 (五)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否預先拋棄?可否預先免除其配偶的將来債務? 二、強制執行的方法 (一)債權人有執行名義 (二)債權人無執行名義 (三)公法金錢債權與私法金錢債權在執行方法上的差異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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