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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事由的憲法正當性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09.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75 期
/122-141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1070
下載點數:
7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許育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教師性侵害
;
人格權
;
自我實現
;
不適任教師
;
當然解聘事由
中文摘要:
教師性侵害的新聞往往震驚社會,但是,批判的浪潮過後,再也無人關心性侵害教師是否真的離開校園。事實上,欲解聘一位教師,除了需符合教師法的相關規定外,還需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由此看來,教育評審委員會對於教師性侵害事件扮演著關鍵角色,所以,如何在法制上設計出完善的制度,避免性侵害教師再度回到校園,進而使其他學生暴露於危險之中,將是本文的核心所在。因此,本文從憲法的角度出發,探討教師的性侵害侵害了學生的何種基本權?將教師性侵害列為教師法中的當然解聘事由,是否有其正當性?本文期待讓校園成為學生快樂成長的場域,而非夢魘。
目 次:
壹、前言
貳、教師性侵害為傷害學生人格權的行為
參、教師性侵害反噬其作為教師的憲法正當性
肆、教師性侵害作為當然解聘事由的現行法檢討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162、171、172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227、228、229 條 (98.06.10 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 (94.02.05 版)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2、31、38、41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07 號
釋字第 414 號
釋字第 554 號
釋字第 584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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