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發明專利;新式樣專利;專利標示;屬地主義;公示義務 |
中文摘要: |
對專利標示的要求,並非始自於今日,也非僅限於台灣。事實上世界各主要工業國家均有關於專利標示的規定,但其規定之方式不一,違反之效果也不一。有違反專利標示之規定,行政機關會要求限期改正者,而違反之效果為影響民事損害賠償之範圍者,亦所在多有,但似乎未見違反之效果係完全排除專利權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因此,究竟是不該有專利標示?還是未為專利標示之法律效果的射程範圍有修正之必要?此外,在現今科技產品多樣化之時代裡,專利標示究竟該如何為之?將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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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從立法沿革看專利標示 參、從台灣司法實務見專利標示 一、與專利標示與標示不實之判決數量 二、最高法院關於未為專利標示判決之分析 三、智慧財產法院關於未為專利標示判決之分析 四、台北地方法院關於未為專利標示判決之分析 肆、從美國司法實務見專利標示 一、美國專利標示法(Marking Statute)之規定 二、美國法院對專利標示法之見解 伍、結語-從政策觀點分析專利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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