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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告變更之性質與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以財政部九十八年七月三日台財關字第○九八○五○一九八九○號函為中心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09.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176 期
/235-242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445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從新從輕
;
實體從舊
;
程序從新
;
處罰法定原則
;
法務部
;
事實變更説
;
法律變更説
;
行為後法律或自制條例有變更
中文摘要:
財政部對於其依海關缉私條例授權發布之公告,若有變更時,是否有行政罰法笫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發生疑義,乃去函法務部。法務部並以此為主題召開行政罰法諮詢小組會議,會中有事實變更與法律變更兩種不同的見解,多數說係採法律變更,並應有從新從輕原則之適用。此爭議涉及公告之性質是否為法規命令以及可否納入行政法第五條規定之「法律」。其次,有必要究明該條規定之「行為後法律或自制條例有變更」之內涵為何。再者,必須釐清釋字第一○三號解釋之意旨,並檢討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是以了解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五條從新從輕原則之本旨。
目 次:
壹、前言
貳、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第十次會議
一、會議之議題
二、事實變更説及法律變更説之理論依據
三、與會者意見及會議結論
參、主要論點之探討
一、公告之性質
二、行政罰法第五條中「行爲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之內涵
三、釋字第一○三號及從新從輕原則之本旨
四、法院見解之檢討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98.06.10 版)
懲治走私條例 第 2 條 (95.05.30 版)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7 條 (96.03.21 版)
行政罰法 第 5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1797 號
相關函釋:
台財關字第 09805019890 號
法律字第 0950035512 號
法律字第 09607001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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