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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意」滅親(下)-誘發他人錯誤以促成犯意的利用行為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09.11.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86 期
/104-112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210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錯誤支配
;
罪刑法定原則
;
正犯後之正犯
;
類推適用
中文摘要:
換句話說,我國現行刑法典當中並未對間接正犯設有明文規定,這是否會阻礙間接正犯論據的使用?對此,國內的確有學者主張,在立法者未對間接正犯增訂明文的處罰根據之前,援用間接正犯的論據讓幕後的利用人成立正犯的法律適用行為已屬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適用 。
目 次:
壹、乙拿下藥的食物給甲食用之行爲可能構成普通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貳、乙將摻有藥劑之食物供甲食用的行爲可能構成受囑託殺人罪(刑法二七五)
一、問題所在:既遂還是未遂?
二、不法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
三、適用於不法減輕事由前提事實的特殊錯誤規則
參、附論:是否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法二七六I)?
肆、競合關係
(以下刊載本期)
伍、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刑法二一○)
陸、丙冒用甲的名義留字條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殺人既遂罪(刑法二七一I)
一、限於被利用人無責任能力?
二、限於被利用人不構成犯罪或非正犯?
三、正犯後之正犯:錯誤支配
四、欠缺實定法依據:牴觸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適用?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210、271、275、276 條 (98.06.1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2620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非字第 26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2936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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