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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務員對違法命令之服從及阻卻違法責任
編著譯者:
洪家殷
出版日期:
2010.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89 期
/10-11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2047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洪家殷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公務員
;
違法
;
命令
;
服從
;
阻卻違法
;
免責
;
長官
中文摘要:
本文假設有某警察局在執行集會遊行之維護任務時,因現場情形較為混亂,局長乃下令要求警員使用警棍敲擊民眾頭部以達驅離之目的,惟有警員甲,以此種情形尚不符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而不欲執行,請問:甲是否仍有服從之義務?倘若甲依命令執行而導致民眾受傷時,是否可以免責?本案例中,甲若認爲局長所下之命令爲違法時,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规定向長官陳述意見,但若長官仍然維持其命令時,甲應有服從之義務。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甲必須先盡到報告之義務,若局長認爲未違法且以書面下達有困難,而請其他警員作證,以代替書面時,原則上甲亦有服從之義務。依刑法第二一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仍無法免除刑事責任。至於民事實任及國家賠償賫任,因無可阻卻違法之規定,故皆承擔相關責任。
目 次:
壹、問題分析
貳、案例分析
一、違法命令之服從義務
二、執行違法命令之阻卻違法責任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 條 (99.01.27 版)
警械使用條例 第 9 條 (91.06.26 版)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 (89.07.19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92.05.28 版)
行政罰法 第 11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588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4 年度台上字第 710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828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9 年度上訴字第 66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94)公申決字第 0065 號
(94)公申決字第 0120 號
相關論著:
警察使用槍械過失犯罪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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