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公務員;違法;命令;服從;阻卻違法;免責;長官 |
| 中文摘要: |
本文假設有某警察局在執行集會遊行之維護任務時,因現場情形較為混亂,局長乃下令要求警員使用警棍敲擊民眾頭部以達驅離之目的,惟有警員甲,以此種情形尚不符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而不欲執行,請問:甲是否仍有服從之義務?倘若甲依命令執行而導致民眾受傷時,是否可以免責?本案例中,甲若認爲局長所下之命令爲違法時,應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规定向長官陳述意見,但若長官仍然維持其命令時,甲應有服從之義務。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甲必須先盡到報告之義務,若局長認爲未違法且以書面下達有困難,而請其他警員作證,以代替書面時,原則上甲亦有服從之義務。依刑法第二一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仍無法免除刑事責任。至於民事實任及國家賠償賫任,因無可阻卻違法之規定,故皆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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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分析 貳、案例分析 一、違法命令之服從義務 二、執行違法命令之阻卻違法責任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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