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支票;票據關係;直接請求權;止付通知;執票人或票據占有人;付款人;付款委託之撤銷權 |
中文摘要: |
當執票人向付款人適法付款提示時,發票人於付款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而付款人以止付通知或付款委託撤銷為由拒絕付款者,執票人得否依直接請求權向付款人請求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此涉及票據法第143條所規定之直接請求權要件如何?同條但書所稱「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究何所指?本文茲分別就直接請求權之立法意旨及法理基礎、性質、要件、讓與性,以及止付通知之立法意旨、法律性質、生效要件與法律效果加以分析;其次,對於止付保留款之法律性質或法律效力與止付通知之失效加以探討;另對於直接請求權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公示催告聲請之撤回與止付通知之失效以及止付通知之失效與付款委託之撤銷等情況,加以分析探討;最後就二者競合時之法律問題提出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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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直接請求權 參、止付通知 肆、直接請求權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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