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訴訟權;受獨立法院審判之權利;受裁判之權利;受公正有效審判之權利;司法審查 |
| 中文摘要: |
日本憲法第 32 條保障「受裁判之權利」,規定所有的司法權屬於法院及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戰後的憲法學認為憲法規定的「司法權」,基本上採用美國型式的司法權(judicial power)觀念為基礎,包含了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因此,日本憲法第 32 條所保障的「受裁判之權利」,也包含行政事件。學說認為應從「受實效的司法救濟之憲法上權利」對於「受裁判之權利」展開論述。一般認為「受裁判之權利」,係指為保護自己的自由或權利而提請裁判的權利、接近法院的權利。若沒有此權利,即失去探討權利保護本身的意義。日本憲法第 32 條是以獨立於立法權及行政權而存在的司法權做為前提,承認所有的個人享有:在法律事先所規定的、有正規組織、權限、程序的公正法院,接受平等裁判的權利。此種以公平且完全的程序保障個人的自由或權利,為近代司法制度之原理,「受裁判之權利」應受實質保障是學說的共識,而如何建構理想的方案,即成為探討的重點。「受裁判之權利」具有做為實現「法的支配」不可或缺的手段之意義。日本在修正行政事件訴訟法時,國民的權利利益之「實效的救濟」被做為指導理念。日本在修正行政事件訴訟法中若與「受裁判之權利」結合之形式明確的列入「實效的救濟」,「受裁判之權利」與行政裁判程序之間即形成一個解釋架構,亦可提供我國行政訴訟法上的解釋論作為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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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序言 貳、日本國憲法「受裁判之權利」之保障 參、我國憲法行政訴訟權之保障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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