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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訴訟權實效保證之憲法基礎 ( The Substantial Results of the The Right to Administrative Judicial under the Constitution Foundatio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闕銘富
出版日期: 2009.10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54 卷 第 4 期/85-128 頁
頁  數: 44 點閱次數: 1237
關 鍵 詞: 訴訟權受獨立法院審判之權利受裁判之權利受公正有效審判之權利司法審查
中文摘要: 日本憲法第 32 條保障「受裁判之權利」,規定所有的司法權屬於法院及法院的違憲審查權。戰後的憲法學認為憲法規定的「司法權」,基本上採用美國型式的司法權(judicial power)觀念為基礎,包含了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因此,日本憲法第 32 條所保障的「受裁判之權利」,也包含行政事件。學說認為應從「受實效的司法救濟之憲法上權利」對於「受裁判之權利」展開論述。一般認為「受裁判之權利」,係指為保護自己的自由或權利而提請裁判的權利、接近法院的權利。若沒有此權利,即失去探討權利保護本身的意義。日本憲法第 32 條是以獨立於立法權及行政權而存在的司法權做為前提,承認所有的個人享有:在法律事先所規定的、有正規組織、權限、程序的公正法院,接受平等裁判的權利。此種以公平且完全的程序保障個人的自由或權利,為近代司法制度之原理,「受裁判之權利」應受實質保障是學說的共識,而如何建構理想的方案,即成為探討的重點。「受裁判之權利」具有做為實現「法的支配」不可或缺的手段之意義。日本在修正行政事件訴訟法時,國民的權利利益之「實效的救濟」被做為指導理念。日本在修正行政事件訴訟法中若與「受裁判之權利」結合之形式明確的列入「實效的救濟」,「受裁判之權利」與行政裁判程序之間即形成一個解釋架構,亦可提供我國行政訴訟法上的解釋論作為借鏡。
目  次: 壹、序言
貳、日本國憲法「受裁判之權利」之保障
參、我國憲法行政訴訟權之保障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闕銘富,行政訴訟權實效保證之憲法基礎,法學叢刊,第54卷第4期,85-128頁,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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