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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範圍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08.05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5 月號/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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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再保險保險利益被保險人保險經紀人風險規劃保險理賠金佣金報酬
中文摘要: 保險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經紀人,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佣金或報酬之人。」有關保險經紀人之服務範圍,除洽訂保險契約外,並得提供包括風險規劃、再保險規劃及保險理賠申請服務。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陳盈蓁,保險經紀人得提供相關服務而收取報酬之服務範圍,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5 月號,9 頁,2008年0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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