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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智慧財產訴訟新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哲倫王懿融
出版日期: 2008.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7 月號/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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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權審判權法官技術審查官獨任制合議制智慧財產有效性參加訴訟證據保全秘密保持命令假處分
中文摘要: 為健全我國智慧財產權訴訟審理品質及效益,立法院於 2007 年間陸續通過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我國將設置智慧財產法院,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之審理。智慧財產法院配置技術審查官,可直接協助法官處理所涉技術爭執,雖同時兼管民事、行政及刑事之審判權。但其管轄權僅為優先管轄權,當事人仍有權選擇普通法院進行起訴。智慧財產法院或普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訴訟案件時,應就所涉智慧財產有效性的爭議自為判斷,而不得再以侵權爭議未釐清為由,裁定停止侵權訴訟的審理。且法院為判斷有效性,除配置技術審查官外,並得以訴訟參加之方式,命智慧局就侵權訴訟中針對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的爭執表示意見。針對智慧財產權侵權爭議的舉證,權利人必須舉證,且保全證據程序的執行將享有強制力,遭執行證據保全之相對人無權予以拒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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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哲倫、王懿融,智慧財產訴訟新制,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7 月號,1-3 頁,2008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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