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電腦軟體;電程式語言;資料結構產品;專利;發明;商業方法本身;技術揭示;技術思想;手段功能用語;步驟功能用語 |
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局於 2008 年 5 月 20 日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中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基準」,重點如下:一、明訂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二、明定「商業方法本身」不符發明之定義;三、明定單純的技術揭示非屬技術思想者之種類;四、擴大保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五、釐清「手段功能用語」及「步驟功能用語」。上述修正內容已於同日生效,針對尚未審結之軟體發明專利申請案以及新申請之軟體發明專利申請案,該基準均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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