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持股;法律保留;法律授權明確性;公司實收資本額 |
中文摘要: |
因大法官釋字第 638 號解釋認為,證券交易法交易法第 8 條及第 26 條有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以及監察人最低之全體持股比例未達到主管機關訂定之最低比例,且未於時限內補足者,主管機關得處以行政罰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具體明確之授權,違反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故金管會於 2008 年 5 月 20 日公布修正後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除刪除前述行政處罰外,尚包括下列重點:一、增加四個持股成數級距,以符合目前企業資本規模狀況;二、明訂法人股東之持股計算方式;三、刪除補足最低持股成數之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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