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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未經登記之被授權人使用商標視同商標權人之使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9 月號/3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1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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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商標授權契約登記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第三人商標廢止事由
中文摘要: 「商標註冊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則不構成商標廢止事由。」為商標法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明定。商標法有關授權使用之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只要經商標權人與被授權人合意,即生授權效果,而被授權人之使用且經提出使用證據者,即可認係商標權人之使用,不生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之問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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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未經登記之被授權人使用商標視同商標權人之使用,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年9月號,3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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