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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員警以釣魚方式取得之仿冒品得為證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瑞森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9 月號/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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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釣魚陷害教唆證據能力仿冒品犯意基本人權公共利益
中文摘要: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與「陷害教唆」不同。「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而「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故員警以釣魚方式取得之仿冒品得為證據。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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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森,員警以釣魚方式取得之仿冒品得為證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年9月號,3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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