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釣魚;陷害教唆;證據能力;仿冒品;犯意;基本人權;公共利益 |
| 中文摘要: |
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與「陷害教唆」不同。「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而「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釣魚」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故員警以釣魚方式取得之仿冒品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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