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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但書釋疑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丁靜玟
出版日期: 2008.09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 年 9 月號/5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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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仲介團體仲介協會管理費權利金捐贈金著作財產權
中文摘要: 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該團體或協會如係於該條例生效前即管理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則對於該條例生效前所產生之權利金自得代為收取並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但仲介團體向其會員僅有收取「管理費」之權利,並無所謂「捐贈金」或其他之名目可言。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丁靜玟,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3條第1項但書釋疑,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7年9月號,5頁,200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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