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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圍城(陳)事件省思/從江陳會論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界限
編著譯者:
蔡震榮
出版日期:
2008.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17 期
/56-65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865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集會遊行
;
管制區限制
;
行政罰
;
比例原則
;
干預行政
;
刑罰
;
依法行政
中文摘要:
集會遊行權是一種表現自由,其包括行動自由以及言論自由在內,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即說明其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且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從而國家在消極方面應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預;積極方面應提供適當場所集會,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其中以國內目前集會遊行活動訴求之目的來看,政治性議題的集會仍占多數,而政治性集會勢必牽扯到敏感的政治意識,要警察機關居間決定政治性集會應否採取命令解散、處罰,對身處行政一環的警察,且執行、預算、經費等隸屬在各級民代機關監督掌握之下,確實面臨相當困境。從而警察機關應認識法律公正執法,始為處理集會遊行的最佳方式。本文將探討民主自由與法治的界限,並就實務發生之集會遊行案件進行評析。
目 次:
壹、人民集會自由權行使的界限
貳、我國對集會遊行權規範之探討
一、許可制與報備制
二、管制區限制之爭議
(一)禁制區設置應作利益衡量
(二)保護區域範圍過寬違反必要性原則
(三)法律授予警察過當之裁量權
三、廢除刑事法令之規定
(一)行政罰或刑罰繫於警察處分之不當
(二)妨礙集會遊行之舉行者僅處予行政罰
參、警察處理集會遊行案件爭議之探討
一、遵守依法行政之原則
(一)干預行政必須是法律有授權之規定(抽象法規之授權)
(二)採取干預行為前合法性之審查(具體行為前之審查)
(三)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之檢驗
二、例外事件的衡平考量
肆、本案的評析
一、人民無法表達意見
二、警察處理是否過當而違法
三、警察受政治影響未能依法行政
伍、結語
一、集會遊行法改成報備制,並廢除刑罰之規定
二、廢除禁制區之規定
三、警察應秉持行政中立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加強員警法治教育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36.01.01 版)
集會遊行法 第 6、8、11、25、27、28、29、30、31 條 (91.06.26 版)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2 條 (80.06.29 版)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7 條 (92.05.28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7、8 條 (92.06.2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45 號
釋字第 535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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