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對質詰問權;傳聞法則;傳聞例外;證據能力;具結 |
| 中文摘要: |
我國雖於 2003 年間通過施行傳聞法則,但不惟傳聞例外規定之密度嚴重不足,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傳聞例外規定也嚴重抵觸保障對質詰問權的精神及制定傳聞法則之目的。本文旨在說明被告詰問權屬於刑事訴訟之程序保障,傳聞例外係具有可信性擔保的特別情狀,二者之法條依據、本質及範圍均不相同,分別構成證人(包括共同被告)證詞得否作為證據之不同判斷事由。亦即證人證詞原則上需非屬傳聞或符合傳聞例外,並經過被告行使詰問權之檢驗或符合詰問權之例外,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本文首先介紹美國對質詰問權之限制方式,並解釋美國對質詰問權與傳聞例外關係之演變;其次說明作者對我國詰問權與傳聞例外關係之看法;最後評析我國最高法院對相關問題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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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美國對質詰問權之限制方式 一、對質詰問程序的治癒 二、得取代對質詰問權的傳聞例外 三、對質詰問權內容的限縮 參、我國對質詰問權對傳聞例外應有的影響 一、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 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三、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肆、我國實務對質詰問權與傳聞例外關係之見解 一、未經詰問為「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二、詰問程序能否補正模稜兩可 三、未經被告詰問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 伍、未經具結對證據能力的影響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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