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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於第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之失權效果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09.0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19 期
/151-156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2342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第二審
;
時效抗辯
;
失權
;
責問權
中文摘要:
「時效抗辯」究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所禁止的「新」攻擊防禦方法,抑或是同條項但書第三款准許的「補充」第一審之攻擊防禦方法?二審法院應否准許之?關於此一問題,如果總觀與分類整理最高法院之判決,至少可以發現有四種不同的見解。 我國通說及實務認為,第二審失權之性質係一種「責問事項」,必須以他方當事人提出責問或異議為前提,否則遲至第二審始提出時效抗辯之「程序瑕疵」將因此而補正,第二審法院將不得再駁回。
目 次:
【爭點】
【分析】
壹、分歧的實務見解:一個抗辯,四種效果
一、「新」攻擊防禦方法說(第四四七條第一項本文)
二、「補充」攻擊防禦方法說(第 447 條第 1 項第 3 款)
三、顯失公平說(第 44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四、協議捨棄或逾時提出說(第 196 條第 1 項)
貳、以責問權行使為前提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7 條 (97.05.2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96、197、447 條 (96.12.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52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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