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審判權恆定原則;重複審判之禁止;審判權移送制度;審判權歸屬衝突 |
中文摘要: |
立法院於 2009 年 1 月 6 日三讀通過司法院所提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等八條,增訂第 31 條之 1 至第 33 條之 3 等三條之修正案。此次修正之目的,主要在於解決現行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二元分離制度所引發之審判權歸屬衝突或錯誤之舊問題,並克服審判實務上法院誤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法院文書誤為文字記載所導致信賴當事人之權益受損、民事訴訟法 2003 年之修正所導致再抗告程序之繁複、督促程序利用率之降低等課題,以及因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等新法規之制定所滋生訴訟程序停止、裁判費徵收等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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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審判權歸屬之確定及移送制度之採行 一、審判權恆定原則之明定 二、同一事件重複審判之禁止 三、審判權之迅速確定 四、有審判權裁判確定之優先原則 五、審判權錯誤之訴訟移送 六、移送後訴訟費用之處理 貳、訴訟程序之停止及再抗告程序之簡化 一、清算程序開始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二、再抗告無須經原法院之許可 參、支付命令利用之促進 一、聲請費用之降低 二、法院誤為確定之救濟 肆、裁判費之徵收及退還 一、暫免徵收裁判費之收取 二、誤信法院文書繳納裁判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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