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關係企業;雇主 |
中文摘要: |
關係企業中之個別公司間常有人事管理上的合作,甚或是形成「人事管理上的共同體」,使得整個關係企業實質上形同是單一企業般運作,故有論者認為關係企業勞動關係的雇主認定或責任論究,不該以法人格同異以及個別企業與勞工彼此有無直接存在勞動契約決定,而應以系爭關係企業人事管理實態為基礎,依勞工受雇時之目的及勞動契約內容,作為認定雇主以及討論相關權利義務問題之基礎。若觀察關係企業人事管理實態,得認為不同法人格之各該企業形同「實質的單一企業」,則在「實質的單一企業」內執行人事管理職能之個別企業,因其居於概括性雇主地位,故應課其雇主責任,以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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