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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關係企業勞工退休金請求對象爭議/高院九七勞上三九
編著譯者:
陳建文
出版日期:
2009.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2 期
/177-17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685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建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關係企業
;
雇主
中文摘要:
關係企業中之個別公司間常有人事管理上的合作,甚或是形成「人事管理上的共同體」,使得整個關係企業實質上形同是單一企業般運作,故有論者認為關係企業勞動關係的雇主認定或責任論究,不該以法人格同異以及個別企業與勞工彼此有無直接存在勞動契約決定,而應以系爭關係企業人事管理實態為基礎,依勞工受雇時之目的及勞動契約內容,作為認定雇主以及討論相關權利義務問題之基礎。若觀察關係企業人事管理實態,得認為不同法人格之各該企業形同「實質的單一企業」,則在「實質的單一企業」內執行人事管理職能之個別企業,因其居於概括性雇主地位,故應課其雇主責任,以保護勞工。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482 條 (98.01.23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97.05.14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45 年台上字第 1619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1612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3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29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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