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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同共有土地處分與先買權
編著譯者:
陳明燦
出版日期:
2009.03.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4 期
/124-13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766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明燦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先買權
;
公同共有
;
分別共有
;
應有部分
中文摘要:
按數人基於公同關係共享一物之所有權者,謂之「公同共有」,其物為土地者稱為公同共有土地,所稱公同關係有依「法律規定」者,如本案之繼承土地,如其繼承人為數人時,於為土地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土地全部為公同共有;有依「契約」訂定者,如各合夥人出資購地者,其財產屬合夥人全體共同所有;亦有依「習慣」者,如祭祀公業以及神明會,此為公同關係形成之三種原因。在公同共有制度下,其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權利行使,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始得為之,茲所稱「法律」者,上文所稱土地法應屬之,其第 34 條之 1 並為本文探究之主要依據。
目 次:
壹、公同共有土地之內容
貳、公同共有土地之登記、處分與分割
一、公同共有土地之登記
二、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
三、公同共有土地之分割
參、公同共有土地先買權與相關問題分析
一、相關權利人先買權之立法目的與標的
二、相關權利人之權益保護
三、先買權相關問題-先買權法律效力之競合
肆、土地共有人與第三人相關權利處理
一、基地共有人乙與丙僅得對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第三人戊之土地所有權登記將遭塗銷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59、828 條 (98.01.23 版)
土地法 第 34-1、43、104 條 (95.06.14 版)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8、12 條 (95.03.2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62 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台上字第 17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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