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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釋憲六十年專題/從法理到立法技術-以大法官有關國會對於條約審議權的解釋為中心
編著譯者:
李惠宗
出版日期:
2009.05.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7 期
/82-93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728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惠宗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協定
;
條約
;
授權合法性
;
立法技術
中文摘要:
條約及行政協定締結權可否委託私人行使,是首先必須解決的前提問題。本文認為,如果認為條約及行政協定締結權係屬本質的立法權,則不可授權私人行使;但如果認為係屬本質的行政權,則並無不可。但如果認為,條約及行政協定締結權係屬「行政與立法共享的權力」,條約及行政協定由行政機關締結之後,亦應經由立法機關的批准,始符「共享權」合憲政法理。立法上亦應以此原理作為基礎。
目 次:
壹、問題的提出
貳、條約或行政協定的授權
一、條約或行政協定的性質
二、條約或行政協定簽訂的授權合法性
參、國會在民主國家中的職權功能
一、抽象法規範的創造
二、憲法委託的落實
三、監督行政
四、預算審議
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技術
一、有關規範創制權的監督
二、有關行政管理行為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8、53、58、63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94.12.28 版)
民法 第 980、985 條 (98.04.29 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第 4 條 (97.01.0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 號
釋字第 329 號
釋字第 613 號
釋字第 645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憲法第六十三條「條約」意義之探討
立法院對條約案之議決 (The Resolution made by the Legislative Yuan on Treaty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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