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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論刑法第二十六條的適用標準-新法生效後最高法院裁判之發展趨勢觀察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09.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8 期
/61-76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1009
下載點數:
6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未遂
;
既遂
;
具體危險說
;
事前危險標準
;
阻卻刑罰事由
中文摘要:
在 2005 年的刑總大幅修法之前,最高法院對於刑法第 26 條中必減免但書的適用,一直都是採取相當寬鬆的立場,僅以「客觀上絕無發生實害之可能」作為標準。依此,所有犯行「自始」便註定無法既遂的情形,均有該但書規定之適用;這在著名的「黃金掉包案」中,表達得尤其清楚。修法後,該條的法律效果變成「不罰」,法官必須據以做出無罪的諭知。面對如此的變動,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的最高法院是否會改採其他標準來因應,便備受各界矚目,這也是本文以下的觀察重點所在 。
目 次:
壹、前言
貳、95 年度第 16 次刑庭決議的另類解讀:不能≠無危險
參、新法生效迄今判決中曾被援用的各種危險判斷標準
肆、具體危險說的真相
伍、欠缺制裁必要性的極端案例類型:出於重大無知
陸、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5、26、27、39 條 (98.01.2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刑事庭會議
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1335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075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2671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70 年台上字第 7323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95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661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1671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81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05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628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20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82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351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正當防衛之現在不法侵害
評二○○五年關於不能未遂的修法-兼論刑法上行為規範與制裁規範的區分
不能犯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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