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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與「最後手段性原則」-台北地院九七年度勞訴字第七九號
編著譯者:
林炫秋
出版日期:
2009.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8 期
/245-24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845
下載點數:
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林炫秋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虧損
;
終止勞動契約
;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中文摘要:
被告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虧損為由,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於資遣原告前後,同時又對外招聘 108 名員工,其所為終止是否發生效力發生爭議。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營運確實呈現虧損情形,並已持續一段時間。惟本件被告既仍有電話行銷組人員、電訪組長、民權印刷廠、影視記者等職缺,而以原告學經歷擔任此等人員的職務尚足堪任,被告若認尚有不足,自應先對原告施以基本訓練並為安置,被告未採此途徑,即遽予終止兩造間僱僱傭契約關係,顯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於法尚有未洽,所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自不生效力。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36.01.01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10、11 條 (98.04.2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1207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1880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勞上易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勞上字第 7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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