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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業績未達標準作為終止事由之合法性判斷問題-高雄地院九七勞訴三○
編著譯者:
陳建文
出版日期:
2009.05.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8 期
/247-250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792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建文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意管轄條款
;
工作規則
;
情節重大
;
不能勝任工作
中文摘要:
按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所謂「情節重大」,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屬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均為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 97 年臺上字第 2624 號裁定闡釋甚明。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2、28 條 (98.01.21 版)
勞動基準法 第 11、12 條 (98.04.22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12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337 號 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勞上字第 48 號 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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