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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私校董事作為一種職業,還是私人興學的執事者?-第六五九號解釋
編著譯者:
李建良
出版日期:
2009.06.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29 期
/191-200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481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建良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工作權
;
職業自由
;
選擇職業自由
;
主觀條件限制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比例原則
;
私立學校
;
董事會
;
董事
;
解除董事職務
;
學生之受教權利
;
緊急處置權力
中文摘要:
私立學校法關於董事會因發生糾紛,致無法召開會議或有違反教育法令情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命整頓改善或解除董事職務之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亦未牴觸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綜合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的構造,涉及限制基本權之法律應具體明確、不得過度干預原則,影響深遠。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5、23、162 條 (36.01.01 版)
私立學校法 第 22、23、27、29、32、34 條 (86.06.18 版)
私立學校諮詢委員會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 3 條 (87.03.18 版)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4 條 (89.07.19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75 號
釋字第 300 號
釋字第 432 號
釋字第 491 號
釋字第 512 號
釋字第 594 號
釋字第 602 號
釋字第 617 號
釋字第 623 號
釋字第 636 號
釋字第 637 號
釋字第 64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 138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922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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