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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代筆遺囑方式中所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意義-簡評最高法院九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09.07.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1 期/189-193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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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口述遺囑代筆遺囑公證人自書遺囑
中文摘要: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通說均認為所謂口述遺囑意旨,應指口頭陳述,並未包括以文字表示,亦即無法言語之人無法為代筆遺囑。依本件證人證稱遺囑人有插管無法說話,另有醫師證稱插管病人聲帶被分隔不能言語,亦即遺囑人插管後發出之氣聲,在醫學上不能算是語言或說話,則遺囑人之氣音表示,並非口述遺囑意旨,因此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該代筆遺囑應屬無效。
目  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裁定要旨
肆、簡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代筆遺囑方式中所謂「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之意義-簡評最高法院九七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五號裁定,台灣法學雜誌,第131期,189-193頁,200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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