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口述遺囑;代筆遺囑;公證人;自書遺囑 |
中文摘要: |
綜上所述可知,我國通說均認為所謂口述遺囑意旨,應指口頭陳述,並未包括以文字表示,亦即無法言語之人無法為代筆遺囑。依本件證人證稱遺囑人有插管無法說話,另有醫師證稱插管病人聲帶被分隔不能言語,亦即遺囑人插管後發出之氣聲,在醫學上不能算是語言或說話,則遺囑人之氣音表示,並非口述遺囑意旨,因此不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該代筆遺囑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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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參、裁定要旨 肆、簡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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