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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資訊不實規範功能之檢討-資訊內容具重大性是責任成立要件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09.07.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131 期
/194-201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413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連煜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資訊不實
;
資訊內容具重大性
;
證券詐欺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第 2 項資訊不實的責任之成立,是否以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之資訊內容具有重大不實為前提?因為法律文字並未以之為前提,如何適用,值得研究。本文即將就其所涉及之相關問題予以論述。
目 次:
壹、問題之說明
貳、美國證券交易法第 18 條之規範
參、我國法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及學說見解
肆、司法實務運用
一、大中鋼鐵案
二、京元案
三、瑞智案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59、215、339 條 (98.06.10 版)
證券交易法 第 4、14、20、20-1、32、36、155、171、174 條 (98.06.10 版)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97.01.08 版)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7、8 條 (98.01.10 版)
公司法 第 185 條 (98.05.27 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5、86 條 (97.06.25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238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32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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