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保險代位;保險競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請求權讓與 |
中文摘要: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對象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健保局在保險给付後,得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條文構造,與保險法第 53 條之規定類似,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學説上多以保險法上保險代位之理論去加以解釋,然而仔細比較兩者可以發現在代位權的對象、標的,甚至代位標的行使與傳統保險代位均有甚大出入,本文就兩種觀點出發探討此一問題,先以保險代位之觀點,就上開全民健保法與傳統保險代位之差異,提出分析與檢討,並試擬修正建議,以符合保險代位之法理。第二個觀點,則是根本否認其為保險代位之性質,著眼於其與保險競合之類似性,以保險競合來解釋健保法與傳統保險代位的差異,並進一步提出以保險競合做為解決問題途徑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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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問題提出 貳、保險代位之理論基礎 一、保險代位之立法例 二、保險代位之法理基礎 三、保險代位之運作模式 參、全民健保法第 82 條代位權之探討 肆、保險競合觀點 一、保險競合之理論 二、保險競合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2 條 三、建議修正案(2) 伍、保險代位與保險競合兩說之比較 一、自保險理論面比較 二、自健保實務面比較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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