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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規定的三階段變遷與新法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宏恩
出版日期: 2009.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3 期/1-19 頁
頁  數: 19 點閱次數: 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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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宏恩
關 鍵 詞: 繼承人被繼承人債務清償責任繼承之標的限定繼承主義當然繼承主義包括繼承主義
中文摘要: 就「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問題,將我國繼承制度及其適用區分為修法前後的三個階段。於繼承開始與繼承標的之「當然繼承主義」與「包括繼承主義」之原則從未改變,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除專屬於被繼承人者外,其遺產中之一切權利義務皆屬繼承之標的,並當然由繼承人承繼。至於第三階段之繼承法,最為革命性的改變為:使所有之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皆當然僅負法定之限定責任,僅於繼承人有不正行為等極少數情形時例外。新法雖然對於繼承之「標的」維持包括繼承,亦即繼承人仍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是新法對於繼承標的中的債務之「清償責任」改採當然限定責任,毋需繼承人呈報限定繼承或為任何意思表示。此外,新法亦明文規定繼承人之清算義務,除了透過法院程序為遺產清算之外,繼承人亦可自行清算;若違反清算規定而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則繼承人仍應負清償或賠償責任。但是,新法就繼承人自行清算之部分,對於繼承人應遵循之程序及應辦理之事項並無具體規定,關於繼承人應如何確定責任財產之範圍、如何及何時確定繼承債務之範圍及數額、何時才可以開始清償繼承債務,新法全部交由繼承人自行決定。

目  次: 壹、緒論
貳、問題之定性:「繼承之標的」與「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
參、前兩階段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之問題點
一、97 年修法前之問題
二、97 年修法後, 98 年修法前之問題
肆、民法繼承編 98 年最新修法之主要內容及其問題點
一、限定責任之包括繼承
二、法院清算程序及繼承人自行清算
三、繼承人未依法進行清算之責任與效果
四、施行法之溯及既往規定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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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宏恩,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之清償責任-民法繼承編規定的三階段變遷與新法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 133 期,1-19 頁,200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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