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登記請求權;報酬額 |
中文摘要: |
現代工程中,建築物或工作物多有賴承攬人投入材料、勞力、資金與時間始得完成,而一般工作物多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定作人倘於給付報酬前發生無資力或破產之情事者,承攬人往往落得血本無歸之下場,故民法承攬契約中設有承攬人抵押權之規定,惟其性質究為「法定抵押權」抑或「抵押權之登記請求權」?學說上存在相當之爭議。而於民法物權編所有權章修正後,有關應有部分抵押權以及因裁判分割而受金錢補償之共有人,於共有物分割後,民法亦設有抵押權之特別規定,則數抵押權之規定相互間應如何決定次序?應有一併釐清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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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要點】 【分析】 壹、承攬人抵押權發生之要件 貳、承攬人抵押權之性質 參、承攬人抵押權、受金錢補償共有人之法定抵押權與應有部分設定之抵押權間之先後順序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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