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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毒有嘔-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的審查順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09.08.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3 期/153-158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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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蔡聖偉
關 鍵 詞: 未遂犯不法罪責阻卻刑罰事由減免刑罰事由
中文摘要: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之適用要件有二:一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此即前述中止行為因果關係之欠缺;另一則為「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後者,即為文獻上所稱之「眞摯的努力」。在具有因果關係的中止類型(第 1 項前段),其因果關係本身就是中止減免的實質規範依據,因此也包括了行爲人所採取之防果行為不甚可靠的情形。但在不具因果關係的中止類型(第 1 項後段),便欠缺了此一規範依據,因此對於防果行為就必須要有更嚴格的要求。依照通說的看法,行為人必須是基於防止犯行既遂之目的,出於自願地採取了通常足以防止結果發生(因果關係之可能性)的防果措施 而不包括不可靠的防果措施。
目  次: 一、前審查階層
二、未遂犯之成立要件:不法與罪責
三、阻卻刑罰事由:第 26 條?
四、減免刑罰事由: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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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聖偉,無毒有嘔-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的審查順序,台灣法學雜誌,第 133 期,153-158 頁,2009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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