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未遂犯;不法;罪責;阻卻刑罰事由;減免刑罰事由 |
中文摘要: |
刑法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之適用要件有二:一是「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此即前述中止行為因果關係之欠缺;另一則為「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後者,即為文獻上所稱之「眞摯的努力」。在具有因果關係的中止類型(第 1 項前段),其因果關係本身就是中止減免的實質規範依據,因此也包括了行爲人所採取之防果行為不甚可靠的情形。但在不具因果關係的中止類型(第 1 項後段),便欠缺了此一規範依據,因此對於防果行為就必須要有更嚴格的要求。依照通說的看法,行為人必須是基於防止犯行既遂之目的,出於自願地採取了通常足以防止結果發生(因果關係之可能性)的防果措施 而不包括不可靠的防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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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審查階層 二、未遂犯之成立要件:不法與罪責 三、阻卻刑罰事由:第 26 條? 四、減免刑罰事由:第 27 條第 1 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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