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軍事禁建土地;遺產稅;課徵;減免;徵收取得 |
中文摘要: |
地價稅之徵收,從地租學之觀點旨在課徵土地之天然地租,蓋土地係屬自然之賜與,非人為所得創造,是必須將其地租稅之歸公,由人民共享之。但地租之產生須仰賴其所有使用權人之利用,俾利顯現其超額利潤,簡言之,若土地依法被限制而無得利用,則將無法產生地租,從而將不得對之徵收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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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摘要 貳、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參、判決要旨 一、系爭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適用免徵遺產稅之規定 二、系爭土地屬軍事禁建土地,僅限於適用地價稅及田賦之減免 肆、簡評 一、系爭土地屬軍事禁建土地,於禁建期間毫無使用收益,應不計入遺產總額內 二、系爭土地既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應適用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1 之規定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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