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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物權法法令評析/地上權短期取得時效完成之效力-最高法院九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謝在全
出版日期: 2009.09.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35 期/81-91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3122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謝在全
關 鍵 詞: 地上權占有狀態變更時效取得占有權源善意無過失地上權登記
中文摘要: 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客體不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已登記之土地亦包括在內。學說就此項實務見解不無爭議,民法於第 772 條後段增列:「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客體因此略加擴大,不僅平息爭議,且亦在回應時效取得係在促使不動產須積極利用,方能具有社會效益之制度意旨。
目  次: 壹、判決要旨
貳、事實概要
參、判決評釋
一、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
二、占有狀態變更之判斷
三、占有之始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之分析
四、取得時效完成後,未為地上權登記前與占有權源之關係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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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在全,物權法法令評析/地上權短期取得時效完成之效力-最高法院九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 135 期,81-91 頁,2009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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