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地上權;占有狀態變更;時效取得;占有權源;善意無過失;地上權登記 |
中文摘要: |
地上權時效取得之客體不以未登記之土地為限,已登記之土地亦包括在內。學說就此項實務見解不無爭議,民法於第 772 條後段增列:「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不動產物權取得時效客體因此略加擴大,不僅平息爭議,且亦在回應時效取得係在促使不動產須積極利用,方能具有社會效益之制度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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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判決要旨 貳、事實概要 參、判決評釋 一、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 二、占有狀態變更之判斷 三、占有之始是否為善意並無過失之分析 四、取得時效完成後,未為地上權登記前與占有權源之關係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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