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迅速審判;詐欺;竊盜;羈押;發現眞實;起訴 |
中文摘要: |
雖然早在1215年,英國大憲章即規定被告有受快速審判的權利,但此一權利未見具體實現。美國聯邦憲法僅抽象規定被告享有速審權,至於具體內容?何則空白,遲至1972年聯邦最高法院才在判決中作比較明確的闡釋。但美國國會不滿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於1974年制定「速審法」,對速審有關問題作極?詳盡與明確之規定。所以,美國早期亦僅有速審權的抽象概念,經過長期判決累積與立法論爭,速審法始燦然大備。速審法必須同時修改現行刑事訴訟法,也將會對實務造成極大的衝擊,但只要設立適當之過渡期間,必能徹底解決我國審判遲延問題。美國國會因?不滿意憲法法院相關判決,?求「大膽」改革積弊,以極?詳盡的法律條文明確規範速審相關議題,但同時也體認「新法」對「舊實務」的衝擊,乃設定5年的「日出條款」,讓法院在這段期間內自行調整,俾能遵守法律之強制規定,並得在這段期間就法律窒礙難行之處向國會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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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論 貳、實務觀察 參、人民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 肆、美國法參考 一、憲法標準 二、法律規範 伍、我國速審法之擬議 一、法制與文化差異 二、最重要之議題 三、審判期限與期間計算 四、歸責事由與法律效果 五、小結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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