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抵押權;動產抵押;動產擔保;保證;連帶保證;物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人保;物保;擔保責任 |
中文摘要: |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5 條規定,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係債權人之一種權利,並非義務,債務關係如於設定擔保物權外並有保證人者,該主債務人不清償其債務時,雖原則上宜儘先就擔保物拍賣充償,以減輕保證人所負之無限責任,惟當事人間如有特別約定,仍從其特約;所謂連帶保證者+,謂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由於連帶保證具連帶債務之性質,故債權人自得先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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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判決摘要 二、相關法條 三、相關裁判 四、關鍵字 五、裁判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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