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藥品專利侵權;逆向補償和解;反競爭行為;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權;專屬期間 |
中文摘要: |
由於在美國現行藥品價格競爭及專利期展延法案下,學名藥廠在專利效期內得從事藥品研發,並藉由提出簡式新藥查驗登記,以便可在專利藥品之專利或市場專屬期間終止時得以即時上市。針對逆向補償和解是否違反聯邦反壟斷法一點,美國聯邦法院、聯邦貿易委員會以及司法部所轄反壟斷署向來意見紛歧。一說認為逆向補償和解本質上違法或構成反壟斷法下之推定反競爭行為,另一說則認為除非該和解所限制之競爭行為已超出系爭專利所得享有之排它權範圍,否則單純之逆向價金不當然構成違法和解或違反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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