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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靜淳陳盈蓁
出版日期: 2009.03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8 年 3 月號/15-1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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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機構代表人分公司差異化管理經營業務
中文摘要: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於 98.02.23 經金管會修正第 6、27-1、27-3~27-6  等 6  條條文,其中未滿 3  年之外國保險機構欲於境內設置分公司經營業務者,先須設有代表人辦事處達 1  年以上,用以了解保險產業經營環境。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劉靜淳、陳盈蓁,「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98 年 3 月號,15-16 頁,2009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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